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小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凌晨,朱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五菱”小型面包车由成都市二环路方向沿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往跳蹬河方向行驶,当日04时44分许,朱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与双成二路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为绿灯信号驶入路口,与在人行横道灯先期为绿灯信号时沿人行横道线由朱某某所驾车行方向左至右通过路口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确认)。事故发生后,朱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事实。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推断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头颈部、盆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的朱某某血样进行检验:所送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面包车进行鉴定:未发现被鉴定车辆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隐患;被鉴定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51km/h-60km/h之间。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朱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及时报警,肇事后积极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