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街****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日被新泰市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7时40分许,在新泰市向阳路富山路路口,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与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符合头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办案人员带至新泰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菅本茂
冯晨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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