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区**花园**栋**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沿泗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道泗县**镇**村**庄路段,与同方向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被害人许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许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爆裂性颅脑毁损伤死亡。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2月15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育丰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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