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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2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合江县人,现住宿州市桥区**镇**矿窑厂院内。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宿州市桥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桥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撞到桥墩后,车辆掉入水中,致被告人朱某某受伤、车内乘坐的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满某某和被害人郭某某受伤、被害人吴某某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及相关证据材料;

2.被害人满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宿州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宋  姝

2016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宿州市桥区**镇**矿窑厂院内,联系电话:1380828****。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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