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5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早上,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无号牌四轮微型轿车沿丹棱县仁洪路从仁美镇方向往双桥镇方向行驶。当日7时52分许,朱某某驾车行驶至丹棱县双桥镇卫生院后路段时撞倒行人彭某某,彭某某经丹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逸。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排查,于2020年8月27日在丹棱县**镇**村**组**号住宅内找到肇事车辆和朱某某,并将朱某某抓获归案。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彭某某不承担责任。眉山公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彭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莺燕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住丹棱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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