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9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0时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密路东沿头村口南侧,朱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苏B****5)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李某甲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后乘坐吴某甲)由南向南掉头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三轮轻便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李某甲、吴某甲受伤,两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朱某某驶出150余米后弃车逃逸,后于2019年11月4日投案自首。
2019年12月6日吴某甲(女,殁年20岁,北京人)死亡。经鉴定,吴某甲符合车祸致多发伤合并继发症死亡、李某甲目前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认定:朱某某为主要责任,李某甲为次要责任,吴某甲为无责任。
朱某某部分支付吴某甲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收条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协议书及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结账单原件及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吴某乙、李某乙、郭某甲、廖某某、郭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芳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内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