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在分宜县****务工,住江西省分宜县*****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钟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钟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与朋友在分宜县**镇**饭店吃午饭时,其饮用了两杯洋河大曲白酒。当天14时许,被告人驾驶赣K*****白色现代牌小轿车从该饭店出发,沿**至分宜县城的国道行驶,准备回家,当行驶至远利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因超车与被害人钟某甲驾驶赣K****蓝色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钟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旁人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6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8月31日,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0月10日,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7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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