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乐平市**镇**村**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7时45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乐平市接渡镇往礼林镇方向行驶,途径接渡镇华家村交叉口路段时,因疏忽观察,与石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2日,乐平市交警大队做出该事故责任鉴定,认定朱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证人吴某某、方某某等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晓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晓宣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晓宣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大明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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