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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住万安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3日被万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持C1E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21道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451公里379米暨窑头镇**路段时,碰撞车前同向行人彭某某,致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万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归案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鄢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鉴定意见: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州金鼎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梅春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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