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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朱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水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HZ***W号轻型箱式货车从涟水县岔庙镇到成集镇,沿涟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网办事处嵇庄村一交叉路口处时,撞到前方同向由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孙某某受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5.2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涟水县公安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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