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渝B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巴南立交沿内环快速路往华陶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南至华陶39km+650m处时,车辆突然驶入应急车道,撞击到正在正常工作的环卫工人被害人岳某某,致岳某某当场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市快速道路支队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救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2019年12月30日,朱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李某某丧葬费408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涉案车辆查询记录、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火化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表检验意见书》《车辆性能鉴定》《车速鉴定》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行车记录仪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后,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邓维锋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99622****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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