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9时14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Q****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107省道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1KM+600M处,将前方骑自行车的赵某甲碰撞并碾压,造成赵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事故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赵某乙、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交通事故认定书。
5. 鉴定意见。
6. 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7. 赔偿协议及谅解书。
8. 户籍证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的处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