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住西夏亭镇**行政村**村**号,务农,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期执行1年6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6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白色的丰田牌豫A**8**号小型轿车沿S329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泛区电视塔十字路口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左前侧与前方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聂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聂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到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后到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敏

    (院 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及视频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