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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曾用名“朱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期间法院暂不收案,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0日重新移送起诉。

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系****物流有限公司的专职货车司机。2019年10月9日凌晨4时许,在长沙市马王堆装海鲜后,连夜驾驶牌号为湘******轻型厢式货车开住常德。凌晨5时42分,在G5513长沙至张家界**路63公里515米处时,由于睡眠不足,追尾了聂某某驾驶的以20km/h从服务区变道进入主干道的牌号为赣******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朱某某受伤,朱某某货车上的搬运工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认定: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聂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后车主刘某某代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4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藉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聂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交通事故检验报告、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和刑事和解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6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晖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6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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