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了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湘A****8小型轿车搭乘妻儿沿宁乡市X096线由灰汤方向往宁乡城区方向行驶,途经X096线11KM+100M地段时,遇被害人罗某甲同方向在道路右侧路边行走,因被告人朱某某驾车超限速行驶,未及时避让在道路行走的被害人,导致湘A****8小型轿车车身右前部位撞到被害人罗某甲身体,造成被害人罗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10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配合施救。
2020年3月11日、24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丧葬费、赔偿金、赡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976800元。2020年3月11日,被害人罗某甲家属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喻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本案系过失犯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属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可以从宽处罚。
4、被告人朱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 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7429****)。
2. 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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