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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及住址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襄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襄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5 时8 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M****9 重型自卸货车沿襄阳市襄城区岘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电路口右转时,与右侧同向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中嘉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并碾压李某某,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肇事车辆(照片)等书、物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婵婵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47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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