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127195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鄂J****5二轮摩托车载毕某某,沿浠水县清泉镇田桥村乡村公路由田桥村向浠水县城区方向行驶,至田桥村一组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侧倒,造成后座乘坐人毕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毕某某(女,殁年70岁)被送往浠水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8日死亡。经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浠水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毕某某无责任。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后,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证言;3.现场勘查;4.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6.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忽视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赔偿谅解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刚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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