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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麻城市**乡**村**组**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3时3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载乘其堂弟朱某乙,在新洲区**街**路**村**段由南向北启动车辆过程中,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朱某乙从车上摔倒在地并受伤,经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4日死亡(殁年60周岁)。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调查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月10日,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及违法犯罪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被害人病历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肇事车辆类型及安全技术状况等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证人朱某丙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睿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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