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住利川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鄂Q****2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杨某某从利川市**乡**村返回城区,行驶至**村**组(小地名:滴水岩)路段,与对向车辆(欧某某驾驶)会车时,车辆压到路面碎石侧滑倒地,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欧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法交)字[2020]038号鉴定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6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文
检察官助理:何睦琳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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