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01991********,黎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住白沙县**镇**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琼A8***号小轿车由白沙县牙叉镇牙叉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工会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张某某驾驶载有黄某某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黄某某、张某某受伤后开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白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张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15时许,到白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医疗费人民币73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民事判决书、监控抓拍截图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黎某某、韦某某、朱某乙、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公平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朱某某具有的自首、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麦文忠
书记员: 麦光位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于海南省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528993****;
2.本案案卷材料壹册、监控视频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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