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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2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8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冀B28***中型自卸货车,沿古柳线与**公路交叉口北侧由西向东驶入公路时,与沿古柳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直行的张某某驾驶的冀BFY***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朱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滦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监控视频等;

    2、证人孟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新

                                   2020226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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