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9时4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牌号赣D*****号小型轿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飞燕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飞燕路119号门口时,与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于同月19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警交警,后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谌某甲、谌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周婧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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