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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吉水县**乡**村**自然村**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9时4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牌号赣D*****号小型轿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飞燕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飞燕路119号门口时,与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于同月19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警交警,后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谌某甲、谌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周婧

20191028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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