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沭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朱某某 ,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朱某某 曾因盗窃,于2012年9月2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某某 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8时13分,被告人朱某某 无驾驶资格驾驶苏NC****小型轿车,沿沭阳县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海花园小区南侧路段,与被害人周某某 驾驶的电动二轮车(附载李某某 )相撞,致两车损坏,周某某 、李某某 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乘车人陈某某 在车内与被告人调换位置,顶替被告人作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 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 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 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 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 、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 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小松

 2020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 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