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92********,汉族,中专文化,仪征市**电机(中国)有限公司工人,住仪征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巷**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孔玉海、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K临C21****号电动二轮车,沿本市青山镇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原电机厂门口东侧100米路段处,因疏于观察,与前方同向行人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证言;
3.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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