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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12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30222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现住慈溪市******因本案于2020年1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六百元,同年2月11日被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驱),沿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杜家桥往南200米处时,与行人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继发肺部感染致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1月26日19时许,经侦查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慈溪市观海卫交警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19 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单详情、警情详情、处警经过、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情况说明、案件照片、病历资料、收据、发票、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赔偿款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和解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方某甲、李某某、钟某某、方某乙、方某丙、谢某某、宓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陈利青提出了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赔偿、谅解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号候审(联系电话:1396820****)。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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