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6********,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大专,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09416****。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妻子谭某某、儿子朱某甲沿髯翁路由西向东行驶,当日2时25分许,行至**路与**路交岔口****处时,该车车头与****靠西侧的花台相撞,造成谭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和朱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某、朱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详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0941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