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636号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号牌粤RA****小型普通客车由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陂头村委会往三坑圩方向行驶,行至三坑镇矮车村委会油木村路段时,会车没有减速靠右行驶与对向由被害人马某甲驾驶号牌粤R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甲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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