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号牌为粤LA****的轻型厢式货车从惠东县平山楼下村驶入省道S356线81KM+750M处,左转弯往大岭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道路中间时,与被害人聂某某驾驶的搭载被害人鲁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聂某某、鲁文威倒地,被胡某某驾驶的粤L6****号大型客车碾压,造成聂某某、鲁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停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聂某某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碾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鲁某某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碾压)致颅脑损伤、胸腹腔闭合性损伤死亡。经惠东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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