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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烟台**有限公司施工员,出生地江苏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烟台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17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烟台开发区北京中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北京中路三十里堡村人行横道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乘车人赵某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经鉴定赵某某符合颈部裂伤至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洁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电话1337138****。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电话0535-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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