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1********,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村。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20时58分许,朱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街十字路口北100米处,将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薛某某撞倒,造成薛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后,朱某某将被害人送上救护车,后弃车逃逸。薛某某经济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1日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5.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朱某某弃车逃逸,并于次日中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忠

检察官助理玄振华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