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曹某**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9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孔某某、被害人黄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王大成、被害人孔某某、被害人黄某某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0年1月9日无驾驶资格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厢式货车沿菏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某**街道办事处某**木业有限公司门口处,与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的鲁******号两辆普通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乘员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孔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逃逸。
2019年9月12日,曹某公安局交警大队确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孔某某、黄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生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曹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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