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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1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7********,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H*****(苏******挂)重型货车,沿肥东县合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KM+600M处时,因超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行人江某某,造成江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驾驶证、行车证、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车辆保险单及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手机:189********);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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