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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安徽省淮南市**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7时18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AA****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京珠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388km+800m处时,在向右侧非机动车道变更车道时,导致在同向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被害人朱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摔倒后被挤压,致朱某甲当场死亡及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现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方家属对被告人朱某某表示谅解。潜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殷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事故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娟

检察官助理:储皖宁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

2.案卷2册,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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