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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5********,汉族,大学专科,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蚌合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合肥方向72KM路段时,在避让右前方李某某驾驶的正在变道的苏A*****/苏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碰撞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后又撞到站在应急车道上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为先前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站在应急车道内等待救援的驾驶员),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及高速护栏受损。王某某后经淮南市东方医院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电子档案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余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事故路段监控视频、苏H*****号轿车行驶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萍

检察官助理:尹鑫淼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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