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住定远县**镇**街道***对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2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皖*****挂重型半挂索引车沿328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国道*********处驶入逆行,与曹某某驾驶的苏******号牌车相撞,事故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苏******号牌车乘车人孙某某受伤。经鉴定,曹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征象,孙某某头面部损伤均属轻微伤。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协议等书证;
2. 证人曹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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