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山东省平邑县人,身份证号码371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邵文艳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5时21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鲁Q*****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5国道山深线由南向北行驶,途径1177KM+550M路段处时,因疲劳、超速驾驶,与沿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推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宰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宰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驶车辆逃逸。
案发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宰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朱某某被山东省临沂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兰先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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