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41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9********,汉族,大学本科,**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固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红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9时17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沿蚌固一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3KM+300M处(固镇县**乡**路口**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随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朱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且在现场等待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1.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 视听资料;
1. 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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