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东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凤阳县**镇**村公交站台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庄氏,造成庄氏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氏无责任。
案发后,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曼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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