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54********,汉族,不识字,农民,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人,住安徽省毛集实验区**镇**队**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8时30分,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镇五十米大道**医院西侧三岔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南左转弯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杜某某受伤,杜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逸。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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