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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宁E****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E****号半挂车搭乘代某某沿中卫市镇罗工业园区愚公路西向东行驶至镇罗工业园区文军奶牛场路口右转弯时,与马某甲驾驶的半挂车相撞,两辆半挂车起火,造成马某甲死亡,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拨打110、119、120电话。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甲负次要责任,代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马某甲符合在火场中烧死,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0日,在中卫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朱某某、车主周某某、中卫市**物流有限公司与马某甲家属达成协议,向马某甲家属赔偿85万元,马某甲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朱某某表示谅解。

案发后,车主周某某赔偿代某某4000元,代某某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朱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有机动车驾驶证,案发时驾驶的宁E****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宁E****挂车的所有人为周某某

2.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个死亡,一人受伤,朱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鉴(理化)字(2019)022号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平司交鉴字[2019]第10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尸)字(2019)1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伤)字(2020)001号鉴定意见,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刑)鉴(DNA)字【2019】247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划分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甲负次要责任,代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朱某某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合格,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75-80Km/h,被害人马某甲符合在火场中烧死,马某乙杨某某马某甲的生物学父母,朱某某马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代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4.中卫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9年10月10日,在中卫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朱某某、车主周某某、中卫市**物流有限公司与马某甲家属达成协议,向马某甲家属赔偿85万元,马某甲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朱某某表示谅解。案发后,车主周某某赔偿代某某4000元,代某某朱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955****。 

2.侦查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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