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村**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A5****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北中村公交车站附近时,与被害人周某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受检车辆痕迹,符合苏A5****号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所形成,被害人周某某符合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邵子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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