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5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兴化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7时46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M6****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化市232省道115km+200m路段,与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冯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冯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逃逸。经兴化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系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及照片。
6.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生东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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