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3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渝******号重型货车行驶至镇雄县**村**组路段时,撞上了吴某某驾驶的云******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推行,致吴某某遭碾压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察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守,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10至14个月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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