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1********,汉族,大专文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组**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云******号**牌小型轿车行至阿东线K***米处,在超车时与被害人钟某某驾驶昆明06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擦碰,致其倒地受伤后驾车驶离现场。次日,朱某某到东川区交警大队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钟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4日死亡。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照片、资质、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附件、送达回执、交通事故送达登记表、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会议签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害人钟某某等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电动车登记证复印件、收据、户口簿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交通事故丧葬事宜协调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人口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卡、保险单复印件、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时飞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98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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