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XXXX27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某镇某村某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号牌为陕A8ZXXX小型轿车沿阎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咀子村路段时,适遇被害人丁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汽车前部左侧与电动自行车后部发生碰撞,丁某某受伤倒地,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020年3月28日丁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丁某某符合机动车辆肇事时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肺部感染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及通知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收条等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冰
检察官助理:李兴银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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