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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十堰市**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州**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鄂C****8临时行驶车号牌中型栏板货车,由十堰市至随州市,沿呼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呼北线1431公里(谷城县某某镇红某某村路段),撞上由道路北侧至南侧横过道路行人王某某(男,殁年64岁)。案发后,朱某某主动拨打“110”,在现场等待处理。路人拨打“120”后,王某某被送往谷城县**医院抢救,于同年6月28日抢救治疗无效死亡。2020年5月21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忠于负次要责任。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9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补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传琪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襄州**镇**村**组,联系方式:1363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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