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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蠡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6时40分许,朱某某驾驶冀F*****解放牌重型货车,在蠡县至**村公路**村路口西侧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正后方停放的冀F*****东风货车发生碰撞,将处于两车之间的董某某挤压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朱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因疏忽大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振中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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