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路**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H2****号小型客车,从岳西县**镇**路**对面的巷子路口倒车进入**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被害人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再次碰撞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吴某某,造成被害人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皖H2****号小型客车和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储某某无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无责任。
当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岳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岳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视频监控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球
检察官助理 裴怀宇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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