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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5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开发区三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6时16分许行驶至涝地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冯某乙相撞,造成冯某乙受伤及云******号小型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及时拨打120及11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冯某乙被及时送往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持续救治无效于2019年11月2日死亡。经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冯某乙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开颅术后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甲、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365号、曲恒通[2019]车鉴字第1380号、曲珠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220号、曲珠司鉴中心[2019]尸鉴字第26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并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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