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兰陵镇南外环西南圩村路段时,将前方行人王某甲撞倒,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1日死亡。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后山
2020年12月1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侦查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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